来源: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4-01-26 19:52:07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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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了社会保障。 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2、改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3、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同时规范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到了2006年1月,对于个人账户进行了做实管理,同时改革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现在的养老金计算方式都一直延续了2006年以后的计算办法。
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用基金积累制④。根据国发[1997]26号文,我们通常将所有的参保人员划分为三类——“老人"、“中人”和“新人”。
“老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第一、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养老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第三、从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无论是建立健全“三个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建立健全“三个体系”(宏观人事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都涉及到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精简机构,分流人员,以及轮换、辞退制度的正常化,都需要解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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