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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来源: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4-01-22 21:48:39 点击: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企业过渡性养老金文件?

2007年8月10日发布的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关于过渡性养老金是:“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2007年10月2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苏劳社险[2007]24号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九条对《规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做了进一步解释。

“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推算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过渡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其中,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其中,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
   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原规定计发的数额,按原省政府令第139号计算方法确定。其中,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计算。

第一,每月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约为:8309×(1+0.69)×0.5×35×0.01=2457元。

第二,每月可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约为:8309×0.69×0.08×12×31÷139=1228元。

第三,每月可以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约为:8309×(1+0.69)×0.5×4×0.013=365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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