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公司
更新时间:2024-01-26 06:47:08 点击: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公司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做法为合法行为,因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分歧意见,并且伤残鉴定应最治疗终结为鉴定时机,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中规定:
条款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条款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即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一般可以通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