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理赔
更新时间:2024-01-23 06:49:57 点击: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理赔基本原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险理赔基本原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保险属于是投资未来的商品,因为投保人缴纳保险产品的费用之后,交易并不是结束,而是刚开始,是把未来的风险转嫁出去的方式之一,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投资性。
2、保险具有不确定交换性。因为投保合同里的风险不一定会发生,如果发生了,投保人可以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发生的话投保人就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货币赔偿。
3、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保险可以说是聚集投保人的资金来建立起来的社会基金,然后为一些发生意外风险的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可以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标。
保险的六大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权益;
2、最大诚信原则:这段时间原则是指当事人需要向保险人如实报告有关事故的实际情况,不能存在有任何的欺骗行为;
3、主力近因原则:主力近因中的近因主要是直接造成保险标的遭受一定损失的原因,如果近因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风险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损失补偿选择:具体是指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使被保险人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5、代位求偿原则: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之后,被保险人也有权利向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提出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的含义就是说: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且最有效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会承担理赔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则不承担相关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为直接、最为有效、起到了决定作用的原因,而并非是指时间或者空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
我亲自遇到过,有两种情况:
1、普通事故,事先投保时没有约定,伤者同意交警的认定和调解,也没有提起诉讼,一般钱打到被保险人卡上。由被保险人向伤者支付款项(由交警队认定的有效票据总额),保险金不足时自己要掏腰包补上。
2、重大事故,有人员受伤、死亡、检察院介入,伤者已经提起诉讼,肇事方已经垫付治疗费用,伤者痊愈以后,保险公司也不会打款到被保险人卡上。因为此时保险公司已经收到法院传票,和肇事者一起被列为被告。法院判决赔偿总额并判决保险公司将钱打到受伤受害人的卡上(扣除肇事者已经垫付的款),保险金不足时,法院判令肇事者一定期限内赔偿完毕。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保险公司理赔费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
保险公司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处理赔案中,对保险人而言,实际上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则是实现保险权利、享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过程。
2、所以,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重合同、守信用,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保险人应遵守条款,恪守信用,既不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要惜赔。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所谓“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及时深人现场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所谓“准确、合理”,就是保险人应正确找出致损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额度。
4、任何拖延赔案处理的行为都会影响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方心目中的声誉,从而影响、抑制其今后的投保行为,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应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迅速而合情合理地赔偿损失。
5、实事求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千差万别,案发原因也错综复杂。对于某些损失发生的原因交织在一起的赔案,有时根据合同条款很难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明确判断,加之合同双方对条款的认识和解释上的差异,会出现赔与不赔、赔多与赔少的纠纷。
6、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既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又不违背条款规定,还应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地对不同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灵活处理赔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理赔基本原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理赔基本原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