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24-01-24 03:27:52 点击: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保缴费都是在手机上操作,所以凭证也可以在手机上开,只要你在缴费平台里面找到业务办理,再找到自主缴费或者代他人缴费,查询到缴费记录点击开具发票就可以开了。手机缴费方便又实惠,开具发票凭证也方便,不想开具凭证直接保存手机上也方便查询。
医保缴费凭证是要去当地的社保中心开具,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以南京为例,根据南京社保中心对社保证明开具的规定:
1、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2、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参保人员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需代办,被委托人还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就地到全市任何一个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办理。
不需要本人去。可选择自助打印或者网上打印。 2018年10月24日起前往人社部门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市民,可选择自助打印或者网上打印,无须再由本人排队取号办理,社保管理中心各经办窗口不再受理此类业务。 河北省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