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24-10-28 13:45:05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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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根据各个省的情况不一样,通用情况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健康证省内范围内可以通用,跨省则不可以通用。具体还要看当地的规定。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健康证也是有年限的,一般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前要重新体检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办理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办理健康证应到当地防疫站办理,体检的项目一般是:超声波检验、心电图、透视、视力、肝功、血压、验尿等,都是一些常见的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检查。
谢谢邀请!健康证规定持证人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人员是流动的,而健康证的查验是相对静态的。有些持证人在检查后感染了疾病,而且许多疾病有潜伏期,故健康证不能异地使用。以下是一些行业需办健康证文件。
《食品安全法》2015.10.1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1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这个问题提的好,异地健康证不能用的主要原因是当地部门减少了体检收入,虽然费用不高,却能积少成多。好在体检不会影响身体健康原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早日实行“一证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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